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9年度,348號
TPDV,99,監,348,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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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監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林蕙瑗
相 對 人 林衡寬
代 理 人 林雯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 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 ,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 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 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 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 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 第1101條定有明文。而此等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準用之, 此觀民法第111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經本院以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裁定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陳立平為會同 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繼承林衡立、顏林希仁、朱林苕林衡道等人之遺產,而為抵繳遺產稅,爰聲請准聲請人處分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檢附之本院98年度監宣字第48號民事裁判暨 確定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本院91年度繼字第560號、 96年度繼字第1213、1219號民事裁定影本、抵繳同意書、不 動產謄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等件,核 與聲請人所述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准許聲請人之請求 。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38條第2項準用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附表
1.臺北市○○區○○段一小段77-2地號。2.桃園縣觀音鄉○○段324地號




3.桃園縣觀音鄉○○段404地號
4.桃園縣觀音鄉○○段446地號
5.桃園縣觀音鄉○○段749地號
6.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10地號7.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28地號8.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29地號9.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30地號10.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31地號11.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32地號12.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33地號13.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67-34地號14.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5地號15.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8地號16.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12地號17.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74地號18.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75地號19.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76地號20.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74-103地號21.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3地號22.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6地號23.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18地號24.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36地號25.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37地號26.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38地號27.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39地號28.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0地號29.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1地號30.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2地號31.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3地號32.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4地號33.桃園縣觀音鄉○○段新坡小段380-45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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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