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字第21號
上 訴 人 羅竑辰
法定代理人 羅煥隆
宋筠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強生營養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
518,1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922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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