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93號
原 告 陳淑貞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江淑卿律師即中國力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程才芳律師
被 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吳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年五月三十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