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98年度,14號
TPDV,98,醫,14,2011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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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4號
原   告 黃榮瑞
      黃碧玉
      黃鈞泉
      黃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陳立婕律師
被   告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被   告 劉永弘
      吳式強
      楊司寬
      戴宏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調偵字第239 號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結果,攸關被告劉永弘吳式強楊司寬戴宏儀等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具有過失之認定為由, 於99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9年度調偵字第23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 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 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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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