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醫字第14號
原 告 黃榮瑞
黃碧玉
黃鈞泉
黃怡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複代理人 曾酩文律師
陳立婕律師
被 告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李飛鵬
被 告 劉永弘
吳式強
楊司寬
戴宏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9年度調偵字第239 號 業務過失致死案件之偵查結果,攸關被告劉永弘、吳式強、 楊司寬、戴宏儀等於執行職務時是否具有過失之認定為由, 於99年10月13日裁定命在該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 序。
二、茲查明該偵查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 99年度調偵字第239 號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 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 權撤銷原停止訴訟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