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8年度,1656號
TPDV,98,訴,1656,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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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56號
原   告 王美心
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
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
兼訴訟代理 劉秋絹律師

被   告 林敬二
      李宗憲
      李林清子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
被   告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
訴訟代理人 黃朝淵
      陳妮均
      林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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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