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656號原 告 王美心訴訟代理人 王福村被 告 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維德兼訴訟代理 劉秋絹律師人被 告 林敬二 李宗憲 李林清子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伯祥律師被 告 今日傳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金龍訴訟代理人 黃朝淵 陳妮均 林士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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