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3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甫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喜悅旅行社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1,441,8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032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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