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346號
TPDV,100,除,1346,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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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除字第1346號
聲 請 人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顯勳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陳稱:其因遺失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 司催字第250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 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須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三個月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查本院99年度司催字第2500號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係 「刊登新聞紙滿3 個月之翌日起算3 個月內」,即登報期滿 3 個月後起算,3 個月內即應聲請除權判決。惟聲請人於民 國99年10月11日登報並於100 年1 月11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 ,本應於100 年4 月11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 10 0年4 月21日始為聲請,顯已逾期,其聲請自不合法,應 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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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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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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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99年9月30日 │13,863元 │AC0000000 │
│ │楊顯勳 │城中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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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委信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