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311號
聲 請 人 裘性華
訴訟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怡伸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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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31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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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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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82│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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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83│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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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28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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