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293號
TPDV,100,除,1293,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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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聲 請 人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吉村
代 理 人 謝范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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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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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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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李財福│第一商業銀行│99年10月15日│78,750元 │AA0000000 │
│ │ │南門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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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炭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