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281號
TPDV,100,除,1281,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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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哨船頭分行
法定代理人 翁毓禎
代 理 人 陳其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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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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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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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兆豐數位科技股份│第一商業銀行永春分│100年1月8日 │19,605元 │AA0000000 │ │
│ │有限公司 卓聖增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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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