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95號
聲 請 人 賴怡陵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67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羅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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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9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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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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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五│99年11月11日│ 6266元 │PQ0000000 │
│ │限公司 謝仕榮 │洲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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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