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71號
聲 請 人 游秀英
訴訟代理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司催字第三五五六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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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7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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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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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068│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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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2069│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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