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06號
TPDV,100,除,1106,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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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06號
聲 請 人 王葉桂金王玲媛之.
代 理 人 王玲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4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 15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30日 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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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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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 │備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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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1 │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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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