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79號
聲 請 人 雙興濾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宗正
訴訟代理人 廖德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6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100年3月28日、100年4月 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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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35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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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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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亞祿股份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圓山│47,250元 │99年9月30日 │DD0000000 │3個月 │
│ │吳俊彥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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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圓山│504,504元 │99年10月28日│DD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程海濱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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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產協企業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3,710元 │99年10月31日│CT0000000 │3個月 │
│ │司 郭阿凉 │城東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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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大興電線電纜股份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7,756元 │99年10月4日 │HP0000000 │3個月 │
│ │限公司 林李玉霞 │和平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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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寶民貿易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220,500元 │99年12月15日│HZ0000000 │3個月 │
│ │司 林正東 │南京東路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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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中央炭素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18,900元 │99年12月25日│BB0000000 │4個月 │
│ │司 林鋒熹 │營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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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4,423元 │99年12月28日│CY0000000 │4個月 │
│ │限公司 莊登科 │永吉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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