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74號
TPDV,100,除,1074,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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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74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訴訟代理人 黃碧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70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2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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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7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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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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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南銀行 │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99年7月9日│29,370元 │DD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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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