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73號
TPDV,100,除,1073,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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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73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張朝陽
代 理 人 黃碧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170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楊蕙芬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彥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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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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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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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彰化商業銀行北新分│99年7月9日│21,770元 │KB0000000 │
│ │行 詹鈞富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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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