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62號
TPDV,100,除,1062,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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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陳素鳳
代 理 人 林敏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38 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 年3 月18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62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
│001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553│1 │1000│
├──┼────────────┼─────┼──┼──┤
│002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554│1 │1000│
├──┼────────────┼─────┼──┼──┤
│003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1555│1 │1000│
└──┴────────────┴─────┴──┴──┘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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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