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049號
TPDV,100,除,1049,201104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049號
聲 請 人 胡毅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48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
┌────────────────────────────────────────────────┐
│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049號│
├──┬─────────┬───────┬───────────┬───┬──────┬────┤
│編號│發 行 公 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 益 憑 證 號 碼│張 數│單 位 數 │ 備 考 │
├──┼─────────┼───────┼───────────┼───┼──────┼────┤
│001 │元大證券投資信託股│元大高科技基金│05-DA-00-0000000-0 │1 │3000 │ │
│ │份有限公司 │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