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84號
TPDV,100,重訴,384,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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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施義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
  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零陸佰叁拾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
  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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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