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信大環境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及施義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信
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木蓮、李岱蓁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仟肆佰玖拾貳萬零陸佰叁拾捌
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拾壹萬玖仟叁佰捌拾肆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拾壹
萬捌仟捌佰捌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