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340號
TPDV,100,重訴,340,201104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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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被   告 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
      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王嘉惠
被   告 章啓光
      魏佩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伊莎貝勒股份 有限公司(原名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章啓光魏佩英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伊莎貝勒室內設計股份有限公司)、章啓光魏佩英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4月1 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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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洋地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莎貝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