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230號
TPDV,100,重訴,230,20110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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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30號
原   告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左軍
訴訟代理人 張磐
被   告 傅兆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代理人  杜海容律師
被   告 廖昌禧
      沈偉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 1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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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