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92號
TPDV,100,訴,992,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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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陳木蓮
被   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娥.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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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