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9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廖見賢
被 告 陳木蓮
被 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娥.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石曉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五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