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9號
TPDV,100,訴,9,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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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9號
原   告 金溥聰
訴訟代理人 賴素如律師
      洪文浚律師
被   告 謝志偉
      游盈隆
      郭正亮
      陳立宏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貴參律師
      陳俊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
㈠被告謝志偉民視新聞台「頭家來開講」節目之主持人,被 告游盈隆郭正亮陳立宏則為該節目之來賓,渠等均明知 其等所發表之言論,對於社會大眾有一定之影響力,本應謹 慎求證,竟於民國99年10月20日晚間節目中,先由被告郭正 亮指稱:「金溥聰他作這種假民調也不是第一次」;被告謝 志偉陳稱:「金溥聰作民調,他之前說不操弄民調,結果他 丟了一個民調出來,說我們贏6﹪,在新北市、臺北市贏6﹪ ,結果裡面是怎麼一回事」;被告游盈隆再稱:「的確沒有 錯,國民黨就是專門在作這一類的所謂策略性民調」;被告 郭正亮接著表示:「金溥聰連北二都贏6﹪這二種假民調他 都講得出來」;被告陳立宏亦稱:「他提到的那個假民調的 問題,你看,金溥聰的回應是,唉啊,以前的恩恩怨怨不要 再提啦,但是我們想問的是,過去有作假民調,現在有沒有 作假民調」;被告游盈隆再稱:「胡志強當年就在這個連陣 營、而且連團隊,而且跟馬英九一起,跟金溥聰一起,一起 在搞假民調,幹掉宋楚瑜」等言論。原告曾任大學教授、臺 北市新聞處處長、副市長及中國國民黨秘書長,長期教授民 調課程,被告等在公眾收視之節目中藉由上開言論公開對外 散布原告作假民調之不實事項,將使收視群眾誤以為原告係 不誠實、詭詐而製作假民調之人,使原告社會評價受到貶損 ,嚴重損害原告名譽,原告精神上甚感痛苦。原告無論過去 或未來,從未有製作假民調之事,被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資



料證明其所發表之言論係為真實。被告等僅泛稱其係因訴外 人宋楚瑜於99年10月19日在年代電視台「新聞面對面」節目 中稱對原告不敢恭維,他作的民調,常常是假的,2000年的 民調,就是這些人做的,不要騙人,2004年,不是就是再相 信他們的民調,國民黨常常相信他的假民調等語,主張其等 係依上開新聞事件而為評論,且因宋楚瑜與中國國民黨關係 密切,故有高度理由相信宋楚瑜所述為真實云云。然被告等 所發表之前揭言論,並非針對宋楚瑜在「新聞面對面」節目 中之陳述而為評論,主要係藉由宋楚瑜之言論指摘原告作假 民調,稱新北市中國國民黨參選人朱立倫之民調領先民主進 步黨之參選人蔡英文6﹪是假的,以此評論原告作新北市贏6 ﹪之民調是造假的事實陳述。況且宋楚瑜稱原告作假民調一 事,並非真實,被告以訛傳訛對外散布原告作假民調之不實 內容,顯然未經合理查證,即對外散布不實事項,已經侵害 原告名譽。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及第195條第1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之規定,請求被告賠 償非財產上損害2,000,000元,並請求被告等將如附件所示 之道歉聲明登載於全國各大報頭版,以回復原告名譽等語。 ㈡並聲明:
⒈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等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頻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版面14公分乘以4點9 公分)以24級字體刊登各1日。
⒊第1項聲明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被告等則均以:
㈠本件緣起宋楚瑜於99年10月19日在年代新聞台「新聞面對面 」節目中,評論當時五都市長選舉之局勢,宋楚瑜並於節目 中表示對原告不敢恭維,他做的民調,常常是假的,2000年 的民調,就是這些人做的,不要騙人,2004年,不是就是再 相信他們的民調,國民黨常常相信他的假民調等語。宋楚瑜 上開言論,在翌日各平面、電子媒體多加以引述、報導,原 告亦召開記者會而有所回應,民視新聞台因此於99年10月20 日「頭家來開講」節目播放民視新聞台當日新聞片段,評論 此宋楚瑜發表言論之新聞事件。被告等人於99年10月20日所 為之評論,皆係依據當日電視新聞、報紙的報導而為,屬五 都市長選舉之重要議題,且以宋楚瑜在中國國民黨黨齡長達 數十年,曾擔任該黨秘書長,並身為2004年國民黨提民之副 總統候選人,並以2000年總統大選不實民調之被害人自居, 被告等人自有高度理由相信宋楚瑜所發表之言論為真實,且



該段節目開始更有播送原告對此事件之回應,已達平衡報導 之要求。被告等人之言論,均屬個人意見表達,主觀上並無 貶損原告名譽之意,係對於選舉攸關之公共利益、可受公評 之新聞事件,善意發表適當之評論,並無不法侵害原告名譽 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民事新聞台「頭家來開講」節目於99年10月20日晚間,先播 放宋楚瑜發表言論之新聞片段,並以字幕顯示:「國親漸行 漸遠?宋轟國民黨不溝通」,旁白:國親和演變成反面成仇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把矛頭對向國民黨秘書長金溥聰,宋楚 瑜表示:「兩岸要不要訂政治協議,這麼重要的一些問題, 從來沒有跟我們做過任何溝通,我們這位金秘書長,他說『 政黨不是道義,而是利害』,政黨不是幫派耶,政黨是道義 之交」;再以字幕顯示:「『對金不敢恭維』宋披馬聽邊上 的話」,旁白:氣國民黨不溝通,提到金溥聰宋楚瑜一肚 子火,宋楚瑜表示:「我對金秘書長的作法,不敢恭維,如 果馬總統持續聽信邊上這樣子的一些話,明明很容易解決的 問題,把它變的複雜化」;旁白:不敢恭維的是包括國民黨 民調,字幕顯示:「棄宋保連/棄宋保連2000.3.19」,字幕 顯示:「2000年選前民調宋輸連,開票宋贏連」,旁白:「 2000年總統大選,當時的臺北市市長馬英九選前一天公布民 調,說宋楚瑜輸給連戰,結果宋楚瑜得票贏連戰,卻輸給陳 水扁30多萬票」;字幕顯示:「2000年總統大選宋張配輸扁 呂配30多萬票」、「2000年選前民調宋輸連,開票宋贏連」 ,連戰表示:「我們即將停止這些極大型的(造勢)活動」 ;字幕顯示:「319宋主張停選,國黨以民調領先拒」,旁 白:「2004年連宋配選前前一天發生319槍擊案,宋楚瑜主 張停止選舉,但國民黨以民調領先,只停止造勢活動,最後 連宋配輸扁呂2萬多票」;前親民黨立法委員劉文雄表示: 「假民調是大家都在罵,可是始作俑者就是馬英九,就是國 民黨,那些民調誰做的,就是不外乎,就是他們身邊的人做 的,金溥聰他們(現在)就用說要用民調的方式,就把好的 人都裁掉了,宋先生是頗有這種心有戚戚焉啦!」;原告表 示:「不管個人或政黨之間也好,過去的一些恩恩怨怨,我 想這些都不是選民那麼關心的,我今天都不處理這樣的問題 」;字幕顯示:「因民調錯失大位,宋與國黨翻臉?」,旁 白:「因為國民黨民調讓宋楚瑜跟總統大位擦身而過,國親



翻臉,過去的選舉恩怨也浮上檯面」,此有該節目錄影光碟 1張存卷供參(見本院卷第11頁光碟)。
㈡被告謝志偉民視新聞台「頭家來開講」節目主持人,被告 游盈隆郭正亮陳立宏為該節目來賓,99年10月20日節目 中,先由被告郭正亮指稱:「金溥聰他作這種假民調也不是 第一次」,被告謝志偉陳稱:「金溥聰作民調,他之前說不 操弄民調,結果他丟了一個民調出來,說我們贏6﹪,在新 北市、臺北市贏6﹪,結果裡面是怎麼一回事」,被告游盈 隆再稱:「的確沒有錯,國民黨就是專門在作這一類的所謂 策略性民調」,被告郭正亮接著表示:「金溥聰連北二都贏 6﹪這二種假民調他都講得出來」,被告陳立宏亦稱:「他 提到的那個假民調的問題,你看,金溥聰的回應是,唉啊, 以前的恩恩怨怨不要再提啦,但是我們想問的是,過去有作 假民調,現在有沒有作假民調」,被告游盈隆再稱:「胡志 強當年就在這個連陣營、而且連團隊,而且跟馬英九一起, 跟金溥聰一起,一起在搞假民調,幹掉宋楚瑜」等言論,此 有該節目錄影光碟1張及逐字光碟稿1件存卷供參(見本院卷 第11頁光碟、第39至52頁)。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經兩造協同本院整理爭點後,認為兩造爭執之處厥為: ㈠被告等於該節目中發表之前揭言論,究係對新聞事件之評 論,屬於意見表達,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抑或屬於 事實之陳述,是否足以損害原告名譽?㈡原告主張被告等侵 害原告名譽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使其受有損害,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 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2,000,000元,有 無理由?如有理由,損害賠償金額以若干為適當?原告請求 被告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報 頭下(版面14公分乘以4.9公分)以24級字體刊登道歉聲明 各1日,作為回復名譽之賠償,是否有理?茲分述如下: ㈠被告等於該節目中發表之言論內容,究係對新聞事件之評論 ,屬於意見表達,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抑或屬於事 實之陳述,是否足以損害原告名譽?
⒈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 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 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 高程度之退讓。是行為人對於公眾人物或所涉公眾事務,以 善意發表言論,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就其所 言為真實之舉證責任,應有相當程度之減輕。倘依行為人所 提證據資料,可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事後不能證



明其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亦不得遽謂行為人有未盡注意義 務之過失而令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98年 度台上字第539號判決可資參照。復按言論自由旨在實現自 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名 譽則在維護人性尊嚴與人格自由發展,二者均為憲法所保障 之基本權利,二者發生衝突時,對於行為人之刑事責任,現 行法制之調和機制係建立在刑法第310條第3項「真實不罰」 及第311條「合理評論」之規定,及509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 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之上,至於行為人之民事責任,民法並未 規定如何調和名譽保護及言論自由,固仍應適用侵權行為一 般原則及509號解釋創設之合理查證義務外,上述刑法阻卻 違法規定,亦應得類推適用。詳言之,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 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 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而 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雖與刑法之誹謗罪不相同,惟刑法就誹 謗罪設有處罰規定,該法第310條第3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同法第311條第3款規定,以善意發表言 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亦在不罰之列 。蓋不問事實之有無,概行處罰,其箝制言論之自由,及妨 害社會,可謂至極。凡與公共利益有關之真實事項,如亦不 得宣佈,基於保護個人名譽,不免過當,而於社會之利害, 未嘗慮及。故參酌損益,乃規定誹謗之事具真實性者,不罰 。但僅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又保護名 譽,應有相當之限制,否則箝束言論,足為社會之害,故以 善意發表言論,就可受公評之事,而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 之真偽,概不予處罰。上述個人名譽與言論自由發生衝突之 情形,於民事上亦然。是有關上述不罰之規定,於民事事件 即非不得採為審酌之標準。亦即,行為人之言論雖損及他人 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 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 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或言論屬意見表達, 如係善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 問事之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又陳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 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 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 ,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 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 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



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 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 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 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又公眾人物較容易經由大眾傳播 媒體發表意見,足以影響公共事務及政策,於社會規制上具 有作用,尤以國會立法委員代表人員參與國家公共政策之形 成,對於事務議題所為價值判斷均應以人民之價值偏好為本 ,其言行縱涉入私領域亦難謂與公益無關,是其當以最大容 忍,接受新聞媒體之檢視,以隨時供人民為價值取捨,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70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 ⒉被告4人固於99年10月20日在民視新聞台「頭家來開講」節 目中,發表前揭言論。然查,宋楚瑜於99年10月19日在年代 新聞台「新聞面對面」節目中,評論當時五都市長選舉之局 勢,並於節目中表示對於原告在兩次總統大選時做的假民調 不敢恭維等語,經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於99年10月20 日發佈新聞稿表示兩次總統大選民調與原告無關,此有原告 提出之網路新聞1件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69頁),並有該 節目錄影光碟1張在卷可參。顯見被告等所辯當日係對宋楚 瑜於99年10月19日發表有關原告作民調之新聞事件而為評論 等言不虛。
⒊參諸99年10月間,五都市長選舉之選風正熾,被告郭正亮在 該節目中表示:「金溥聰他作這種假民調也不是第一次」時 ,其前後言論為:「事實上這個民調,知道宋楚瑜已經講了 嘛,金溥聰他作這種假民調也不是第一次啊,連戰第一次總 統大選時,到最後國民黨也是認為啊,如果說國民黨北二都 都是贏6﹪,那為什麼馬英九到臺中去要告急呢,臺中如果 是告急,意思是臺中有可能輸,臺中如果輸,民進黨是贏五 都,北二都怎麼可能輸6﹪,自相矛盾,所以我不知道馬英 九去臺中喊那個話時,有沒有看到金溥聰給他的假民調」。 而被告謝志偉陳稱:「金溥聰作民調,他之前說不操弄民調 ,結果他丟了一個民調出來,說我們贏6﹪,在新臺北、臺 北市贏6﹪,結果裡面是怎麼一回事」時,其後來言論係: 「是抽樣取樣,還是拒訪人數多少,都沒有,就講說他6﹪ ,結果就讓宋楚瑜,他過去吃這個虧,作假民調,我們看一 下,宋砲猛酸小刀,國親緊繃升高,他說國民黨不成材,宋 楚瑜說他表示對金溥聰不敢恭維,請馬英九繼續重用金溥聰 ,實在讓人憂慮,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上午痛批國民黨不成材 ,並再度點名他對金溥聰不敢恭維,若馬英九繼續重用金溥 聰,讓人憂慮。宋楚瑜爆藍高層看衰黃,我們看到說,選舉 有些時候的確是傷筋害骨,而且有些過去不講話,全都講出



來」。另被告游盈隆陳稱:「的確沒有錯,國民黨就是專門 在作這一類的所謂策略性民調」,其前後言論為:「宋說金 溥聰當年作假民調,馬英九那時候在當總幹事,我可以作證 ,當年我在陳水扁競選指揮中心當副總幹事兼發言人,專門 處理民調其中很重要一部分,的確沒錯,國民黨就是專門在 作這一類的策略性民調,那意思是不是民調,是民調,所以 民調變成民調就是從國民黨開始的,民調照理講是科學啊, 科學做出來,這樣就是這樣,但是他還會調整一點,民調, 這是敗壞民調專業,也是罪也不淺,我要說另外一項,宋今 天出來砲打司令部,不但執政黨過去不把人民利益放在前面 ,這是混蛋,今天是砲打司令部,直接點名金溥聰,恩怨情 仇又再度浮上檯面,這不是一時間可以化解的,那甚至可能 直接影響到五都的選情」。而被告郭正亮表示:「金溥聰連 北二都贏6﹪這二種假民調他都講得出來」時,其前後言論 為:「我覺得宋楚瑜,他是故意要打擊金溥聰,因為金溥聰 是國民黨的鷹派,他現在主要的策略就是要把親民黨完全邊 緣化、消滅,例如這次市議員提名,基本上都不給他們空間 ,也沒給人家,這個會連動到明年立委選舉,立委選舉不分 區肯定是沒有了啦,親民黨要提名,國民黨也不會禮讓,所 以對宋楚瑜來說,他現在一定要奮力一搏,不然明年連舞台 都沒有了,今年為什麼有舞台呢,因為楊秋興黃昭順剛好 給他這樣一個空間,所以他是剛好打到國民黨痛的地方,這 一點我們自由時報周景文的話,鬥而不破,鬥我也很痛,逼 你來讓我,不過我非常不樂觀,因為金溥聰連北二都贏6﹪ 這二種假民調都說得出來,所以他極度樂觀,極度樂觀就不 會把宋楚瑜放在眼裡,所以我覺得他根本就不會理宋楚瑜」 。被告游盈隆陳稱:「胡志強當年就在這個連陣營、而且連 團隊,而且跟馬英九一起,跟金溥聰一起,一起在搞假民調 ,幹掉宋楚瑜」時,其前後言論為:「基本上,我剛在想一 個問題,其實有一個人,他沒罵到,這個人叫做胡志強,胡 志強當年就在這個連陣營,而且連團隊,而且跟馬英九一起 ,跟金溥聰一起,一起在搞假民調,幹掉宋楚瑜,我坦白講 ,當年就是因為這樣的因素影響,宋楚瑜是有可能贏的,為 什麼,宋楚瑜是有史以來第一次聲勢領先的候選人,被強力 硬做棄保效應被搞掉的,所以他今天他的心情是什麼」。被 告陳立宏陳稱:「他提到的那個假民調的問題,你看,金溥 聰的回應是,唉啊,以前的恩恩怨怨不要再提啦,但是我們 想問的是,過去有作假民調,現在有沒有作假民調」時,其 前後言論為:「一個宣稱自己退出政壇的宋楚瑜,那今天這 樣子的幾個動作,竟然可以在3天成為政論節目或者是政治



新聞的一個重要焦點,背後的是因為宋楚瑜講到重點,宋楚 瑜拆穿了馬金體制的假面具,尤其他提到的那個假民調的問 題」,此有99年10月20日該節目光碟逐字譯文1件附卷可參 (見本院卷第39至52頁)。可見被告等提及原告作假民調部 分之言論,均係對宋楚瑜發言之新聞事件而為評論,並兼論 當時五都市長選舉之情形,屬對於身為公眾人物之原告所涉 及選舉民調等與公共利益有關之公眾事務而為適當之評論, 並非惡意指摘或散布原告作假民調之事,參諸宋楚瑜與中國 國民黨關連性之密切,被告等善意信賴宋楚瑜發表之言論內 容為真實,並引之而為評論,難謂未經合理查證。又因新聞 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如其須證明所報導 之新聞或發表之評論與客觀事實完全相符,始得免責,無異 課與媒體於報導新聞或發表言論前,須盡完全查證義務,對 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制,是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 應認新聞媒體報導或評論與公共利益有關之議題時,如新聞 組織本身未有不當之控制,消息來源並無刻意偏向,議題發 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其所形成之新聞報導或 評論即應不涉及侵害他人名譽或權利,縱嗣後證明與客觀事 實並未完全相符,亦同。況依被告等陳述之言論觀之,均與 總統大選或五都市長選舉民調之公共利益有關,而原告身為 政治領域重要公眾人物,一言一行足以影響公共事務及政策 走向,他人對其言行評論縱涉入私領域,亦難謂與公益全然 無關,是其當以最大容忍,接受新聞媒體之檢視,以隨時供 人民為價值取捨。是被告等於該節目中發表之言論,應係對 公共利益有關之公眾事務所為之善意評論,究屬意見表達之 範疇,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之內,尚難令其等負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等發表前揭言論損害 其名譽云云,尚非可採。
㈡原告主張被告等侵害原告名譽權,構成共同侵權行為,使其 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等負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 2,000,000元,有無理由?如有理由,損害賠償金額以若干 為適當?原告請求被告等在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 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版面14公分乘以4.9公分)以24 級 字體刊登道歉聲明各1日,作為回復名譽之賠償,是否有理 ?
查被告等就宋楚瑜發表原告作假民調言論之新聞事件,為適 當之評論,並兼論當時五都市長選舉情形,尚難認被告等有 何故意捏造原告作假民調之虛偽事實,或有因輕率或重大過 失,致損害原告名譽之情形。則原告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被告 等負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及連帶在聯合報、中國時報、 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版面14公分乘以4點9公 分)以24級字體刊登道歉聲明各1日,作為回復名譽之賠償 ,均非有理,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發表前揭言論,係針對宋楚瑜發表原告作 假民調之新聞事件而為評論,並兼論當時五都市長選舉情形 ,究屬對於身為公眾人物之原告所涉及選舉民調等與公共利 益有關之公眾事務為適當之評論,仍在合理評論範圍之內, 並非具體指摘或傳述原告作假民調等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事 ,故原告依據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連帶負損害賠償 責任,尚非有據。從而,原告聲明請求:⒈被告等應連帶給 付原告2,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及⒉被告等應連帶將如附件所 示之道歉聲明於聯合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頻果日報全 國版報頭下(版面14公分乘以4點9公分)以24級字體刊登各 1日,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 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另贅論,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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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