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一四一
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法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控制面版壹部(型號RFB-1501)、激勵器壹部(型號EXC-23)、功率放大器壹部(型號RFB-1501)、電源供應器壹部、自動電壓穩定器壹部、節目中繼接收機壹部(型號RXT-14/2),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九十年十月間某日起」,應更正為「九十年十一月初某日起 」,及證據「本院九十年度聲搜字第八五九號搜索票影本一紙」應予補充,「搜 索結果報告書」應予刪除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扣案之控制面版一部(型號RFB-1501)、激勵器一部(型號EXC-23)、功率放大 器一部(型號RFB-1501)、電源供應器一部、自動電壓穩定器一部、節目中繼接 收機一部(型號RXT-14/2),為被告所有供犯前開之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 在卷,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爰依電信法第六十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信法第五十八 條第三項、第六十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顏世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電信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
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及電台識別呼號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統 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或變更;其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
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 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四號
被 告 甲○○ 女二十六歲(民國○○○年○月○○○日生) 住台南縣六甲鄉中社村林鳳營六四號 通訊處桃園縣桃園市○○路三一七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右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審酌情節,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左:
犯罪事實
一、甲○○自民國九十年十月間某日起,未經主管機關交通部核准使用無線電頻率, 在台中縣霧峰鄉樟公巷朝楊高枝三九分歧三旁鐵皮屋,架設無線電射頻器材,設 置廣播電台,擅自使用FM九五‧三兆赫頻率發射無線電波,為節目主持人,提 供聽眾點哥、唱歌。嗣為交通部電信總局中區電信監理站人員發現,於九十年十 二月五日經該站電信警察隊第二中隊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搜索票查獲,扣得控制 面板(型號RFB一五0一)、激勵器(型號EXC二三)、功率放大器(型號 RFB一五0一)、電源供應器、自動電壓穩定器、節目中繼接收機(型號RT X一四/二)各一部。
二、案經交通部電信總局報請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自白不諱,復有現場照片四張、扣押證明筆錄、搜索結 果報告書、扣押之物清單各一份附卷足憑,被告罪嫌堪以認定。二、被告甲○○違反無線電頻率、電功率、發射方式等有關電波監理業務,由交通部 統籌管理,非經核准不得使用之規定,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 法使用,核其所為係涉犯電信法第五十八條第三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之罪嫌。 扣案之物請依電信法第六十條規定宣告沒收。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二十三 日 檢 察 官 乙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楊 文 彰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電信法第五十八條
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使用電台發送九千赫至三百兆赫之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四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設置或使用無線廣播電台或無線電視電台發送射頻信息,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或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致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使用或變更無線電頻率未干擾無線電波之合法使用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 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 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 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