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329號
TPDV,100,訴,329,201104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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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29號
上 訴 人 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財政局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526,8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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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迪文國際服飾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