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508號
原 告 洪靖雅
林玉智
洪文欽
洪靖芳
洪靖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異議之訴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7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 補正,亦有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