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52號
TPDV,100,訴,1452,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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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52號
原   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被   告 呂棟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聲明異議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0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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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