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劉樹埤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慶琳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
主張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其於民國88年
間借用被告之名義所購買,並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現其終止借
名契約關係,被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等語,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系爭不動產應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經信義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1
億332萬9,436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億332萬9,43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7,6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
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尚不足新臺幣886,941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新臺幣886,94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如依限
補繳裁判費,請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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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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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坐落 │地目│ 土地面積 │權利範圍 │
│ │ │ │(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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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區○○段│建 │4,654.01 │829/40000 │
│ │132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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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區○○段│建 │4.90 │829/40000 │
│ │132-3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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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區○○段│建 │5.11 │829/40000 │
│ │132-4地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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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號│基 地 坐 落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建 物 面 積 │權利│備考 │
│ │ │ │主要建築│(平方公尺) │範圍│ │
│ │ │ │材料及房├────┬────┤ │ │
│ │ │ │屋層數 │樓層面積│附屬建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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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3│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中山區│鋼筋混凝│9層 │陽台: │全部│共有部分: │
│ │金泰段132地 │樂群二路116 │土造 │167.81 │19.67 │ │2961建號持分│
│ │號 │巷61弄8號9樓│ │ │ │ │1692/74000 │
│ │ │ │ │ │ │ │(含停車位編│
│ │ │ │ │ │ │ │號地下貳層45│
│ │ │ │ │ │ │ │、46號,權利│
│ │ │ │ │ │ │ │範圍727/7400│
│ │ │ │ │ │ │ │0) │
│ │ │ │ │ │ │ │2963建號持分│
│ │ │ │ │ │ │ │412/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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