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9號
原 告 元川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修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伊藤忠商事株式會社、台灣伊藤忠股份有限公司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萬捌仟叁佰捌拾叁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陸佰零捌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謝盈敏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