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4號
TPDV,100,補,314,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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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訴訟代理人 吳中原
      吳鴻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高雲英張榮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 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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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