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81號
TPDV,100,補,281,201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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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81號
原   告 李秀梅
      唐周文琴
      張鴻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賴妙閭
      洪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肆萬柒仟壹佰零貳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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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