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主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62號
TPDV,100,補,262,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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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62號
原   告 王平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爕侯宋佳烜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主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
玖萬叁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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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