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號
原 告 福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亮
訴訟代理人 張炳坤律師
姜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海鋒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韓國現代商船股份有限公司)間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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