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09號
TPDV,100,補,109,2011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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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簡水永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
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魏錫萍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應具備之訴訟要件。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確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分別與被告李沐 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 捲門鐵工有限公司及魏錫萍等6人間之債權不存在(詳如附 表編號1所示),並就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4418號強制執 行事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聲明就 被告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 司、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魏錫萍6人,於本院98年度司 執助字第4418號強制執行事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中,按其 分配次序所應受分配之金額(詳如附表編號2所示)予以刪 除後,再將原告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2, 833,641元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並據以減少被告李沐洋高進旺鐘玉美高良福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中國捲門 鐵工有限公司及魏錫萍所分配之債權額(詳如附表編號3所 示),而關於附表編號1部分所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部分之 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核定 後共計為63,056,222元,而關於附表編號2、3之請求部分, 既係根據附表編號1之請求為前提,彼此應屬競合關係,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後段規定,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 者即前述編號1部分之總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而,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共為63,056,222元,共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66,9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主文 所示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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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原告訴之聲明 │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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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1) │ 確認被告李沐洋對被告偉祥營造│11,955,000元 │原告編號2及3之│
│ │ │ 有限公司所簽發之本票債權及清│ │請求,均係因否│
│ │ │ 償票款債權不存在。 │ │認各被告對編號│
│ ├───┼───────────────┼────────────┤1(1)至(7) │
│ │(2) │ 確認被告高進旺對被告偉祥營造 │2,848,180元 │之債權存在而來│
│ │ │ 有限公司之給付工程款債權不存 │ │,故編號1至3之│
│ │ │ 在。 │ │訴訟標的價額,│
│ ├───┼───────────────┼────────────┤依民事訴訟法第│
│ │(3) │ 確認被告鍾玉美對被告偉祥營造 │①6,000,000元 │77條之2第1項後│
│ │ │ 有限公司之二件清償債務債權、 │②9,500,000元 │對之規定,應依│
│ │ │ 二件假扣押債權及支付命令債權 │ │其中價額最高者│
│ │ │ 不存在。 │ │,即編號1之訴 │
│ ├───┼───────────────┼────────────┤訟標的價額計算│
│ │(4) │ 確認被告高良福對被告偉祥營造 │18,033,993元 │ │
│ │ │ 有限公司之清償債務債權不存在 │ │ │
│ │ │ 。 │ │ │
│ ├───┼───────────────┼────────────┤ │
│ │(5) │ 確認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對 │7,268,362元 │ │
│ │ │ 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之給付工 │ │ │
│ │ │ 程款債權不存在。 │ │ │
│ ├───┼───────────────┼────────────┤ │
│ │(6) │ 確認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2,550,687元 │ │
│ │ │ 對被告偉祥營造有限公司之清償 │ │ │
│ │ │ 債務之債權不存在。 │ │ │
│ ├───┼───────────────┼────────────┤ │
│ │(7) │ 確認被告魏錫萍對被告偉祥營造 │4,900,000元 │ │
│ │ │ 有限公司之清償債務之債權不存 │ │ │
│ │ │ 在。 │ │ │
│ ├───┴───────────────┼────────────┤ │




│ │ 共 計 │63,056,222元 │ │
├──┼───────────────────┴────────────┼───────┤
│02 │被告李沐洋等7人於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4418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99年 │編號2(8)至(│
│ │11 月24日之分配表中,下列債權金額應予刪除,不准列入分配: │15)之聲明與編│
│ ├───┬───────────────┬────────────┤號 3之聲明應均│
│ │(1) │分配次序2被告高進旺執行費優先 │22,785元 │係對分配表異議│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22,785元 │ │之聲明,其訴訟│
│ ├───┼───────────────┼────────────┤標的價額,應以│
│ │(2) │分配次序3被告鍾玉美執行費優先 │48,000元 │原告主張因變更│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48,000元 │ │分配表而得增加│
│ ├───┼───────────────┼────────────┤之分配額為標準│
│ │(3) │分配次序4被告鍾玉美執行費優先 │124,000元 │定之。亦即本件│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124,000元 │ │應以編號 3之訴│
│ ├───┼───────────────┼────────────┤訟標的金額為編│
│ │(4) │分配次序5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公 │58,147元 │號2(8)至(15│
│ │ │司執行費優先之債權原本新台幣 │ │)及編號3訴訟 │
│ │ │58,147 元 │ │標的裁判費計算│
│ ├───┼───────────────┼────────────┤之基礎。 │
│ │(5) │分配次序6被告李沐洋執行費優先 │95,568元 │另編號2(1)至│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95,568元 │ │(7)並非分配 │
│ ├───┼───────────────┼────────────┤表異議之訴之訴│
│ │(6) │分配次序9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限 │20,405元 │訟標的範圍,屬│
│ │ │公司執行費優先之債權原本新台幣│ │另一訴訟標的,│
│ │ │20,405元 │ │此部分訴訟標的│
│ ├───┼───────────────┼────────────┤金額應另為計算│
│ │(7) │分配次序10被告高良福執行費優先│144,271元 │。 │
│ │ │之債權原本新台幣144,271元 │ │ │
│ ├───┴───────────────┼────────────┤ │
│ │編號2(1)至(7)合計 │513,176元 │ │
│ │ │ │ │
│ ├───┬───────────────┼────────────┤ │
│ │(8) │分配次序14被告高良福清償債務之│參本院98年度司執助字第 │ │
│ │ │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18,033,993元│441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 │
│ ├───┼───────────────┤件99年11月24日分配表,編│ │
│ │(9) │分配次序15被告高進旺工程款普通│號2(8)至(15)可分配之│ │
│ │ │債權原本新台幣2,848,180元 │金額共為2,867,719元 │ │
│ ├───┼───────────────┤ │ │
│ │(10)│分配次序16被告鍾玉美清償債務普│ │ │
│ │ │通債權原本新台幣9,500,000元 │ │ │
│ ├───┼───────────────┤ │ │




│ │(11)│分配次序17被告鍾玉美清償債務普│ │ │
│ │ │通債權原本新台幣6,000,000元 │ │ │
│ ├───┼───────────────┤ │ │
│ │(12)│ 分配次序18被告金財福企業有限 │ │ │
│ │ │ 公司工程款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 │ │ │
│ │ │ 7,268,362元 │ │ │
│ ├───┼───────────────┤ │ │
│ │(13)│ 分配次序19被告李沐洋票款普通 │ │ │
│ │ │ 債權原本新台幣11,946,000元 │ │ │
│ ├───┼───────────────┤ │ │
│ │(14)│ 分配次序22被告中國捲門鐵工有 │ │ │
│ │ │ 限公司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 │ │ │
│ │ │ 2,550,687 元 │ │ │
│ ├───┼───────────────┤ │ │
│ │(15)│ 分配次序23被告魏錫萍清償債務 │ │ │
│ │ │ 普通債權原本新台幣4,900,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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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請准將債務人偉祥營造有限公司,滯欠原告│2,833,641元 │ │
│ │新台幣2,833,641元之債權列為優先債權, │ │ │
│ │對被告李沐洋等7人所分配之債權額,應減 │ │ │
│ │少2,833,641元,並請將其減少之金額 │ │ │
│ │2,833,641元,改分配給原告。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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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捲門鐵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財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偉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