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648號
TPDV,100,繼,64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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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648號
  聲 請 人 柯金
  被繼承人  王宗光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王宗光(男,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最後住所:台
  北市松山區○○○路○段 120 巷 9 弄 29 號 4 樓)於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王宗光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
  之翌日起拾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逾
  期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第二項報明債權期間屆滿後陸個月內,聲請人應向本院陳報
  償還遺產債務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上開陸個月期間,
  如有必要,聲請人得敘明理由而聲請延展之。
五、聲請費用由王宗光遺產負擔(非訟事件法第 157 條規定參
  照)。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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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