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簡字,91年度,19號
TCEM,91,中簡,19,200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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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炫佐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偉正
  被   告 丙 ○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
九八二六、二一五一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法人之乙○○法人之
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法人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炫佐實業有限公司之受僱人因執行職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
甲○○○○○○○ SAMARN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 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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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炫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