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505號
TPDV,100,繼,505,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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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張耕福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張舜華(男,民國9年10月10 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27巷29弄46-1號4 樓)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
  民國100年3月2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
  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全文登載公報
  、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張舜華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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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