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簡上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俐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惠琍
訴訟代理人 吳惠如
被上訴人 寬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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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張立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
十二月二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96
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一百年四月六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民國99年4月1日及21日向被上訴人 訂購羊毛氈,價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27,559元,被上訴 人於同年月27日如數交貨,並於同年月20日及27日,先行開 立金額為42,715元統一發票(票號LU00000000)及284,84 4 元統一發票(票號LU00000000)交予上訴人收執,詎上訴人 迄未將貨款支付,屢催不理,被上訴人爰依買賣契約法律關 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給付貨款。
二、上訴人則抗辯稱:訴外人陳俊誠係持「寬憶電子股份有限公 司業務部陳俊誠」字樣名片與上訴人公司接觸,並於99年7 月30日收取系爭貨款,上訴人訴訟代理人吳惠如雖然接獲被 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張立群99年5月10日之電子郵件,惟因上 訴人公司於99年5月、6月沒有會計,所以未在收到該電子郵 件後即時做成紀錄,但上訴人公司既已付款,被上訴人之訴 即無理由。且陳俊誠表明被上訴人賣給上訴人之羊毛氈為其 所有,前與被上訴人達成協議由被上訴人保管羊毛氈,於被 上訴人出售後按淨利六四分帳,而被上訴人賣予上訴人多筆 羊毛氈已得貨款一百餘萬元,均隱瞞未分配予陳俊誠,則上 訴人公司尚未給付之貨款應由陳俊誠領取,上訴人認為有理 ,故將貨款交由陳俊誠等語。
三、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327,559元予 被上訴人。上訴人提起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 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 上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上訴人於99年4月1日及21日向被上訴人訂購羊毛氈,價金合
計327,559元,被上訴人於同年月27日如數交貨,並於同年 月20日及27日,先行開立金額為42,715元統一發票(票號 LU00000000)及284,844元統一發票(票號LU00000000)交 予上訴人收執。
五、查被上訴人主張之上開兩造間羊毛氈交易及出貨事實,業據 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託運單、統一發票等影本為證 ,且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上訴人雖抗辯以: 其已於99年7月30日將貨款給付予被上訴人之員工陳俊誠等 語,並提出「寬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務部陳俊誠」名片為 憑,被上訴人亦是認上開名片為其所交印;惟查,被上訴人 稱其業於99年5月10日以電子郵件通知上訴人「與您多次通 電話的陳俊誠先生並非本公司正式員工,請勿將任何貴我雙 方交易的相關資訊、材料及貨款等交付於陳俊誠,以利日後 長久合作。尤其是貨款,必須是公司對公司,按月掛號寄送 ,不得轉交於他手」等語,有電子郵件1封在原審卷可稽, 上訴人在原審亦當庭坦承確實有收到上開電子郵件,足見上 訴人應可知悉陳俊誠無權代表被上訴人收取本件貨款。雖上 訴人辯稱:伊公司於99年5月、6月沒有會計,未登錄該電子 郵件,以致付款予陳俊誠云云,惟此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 由,無礙於前述上訴人已有合理機會得以知悉陳俊誠未獲被 上訴人授權收取貨款之事實。從而,被上訴人既未授權陳俊 誠收取貨款,上訴人亦可得而知上情,是上訴人付款予陳俊 誠,對被上訴人自不生清償之效力。又上訴人雖聲請傳訊證 人陳俊誠證明其所辯屬實,然縱陳俊誠到庭證明上訴人確已 將貨款給付予伊,及伊確為羊毛氈之所有權人,被上訴人未 將出售羊毛氈應得之利益分配予伊,仍無解於上訴人未對其 買賣契約相對人即被上訴人清償之事實,經核無傳訊之必要 ,併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既未將本件貨款給付予被上訴人,則被上 訴人依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貨款327,559元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是原審判命上訴人 如數給付,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依上訴人聲請命供擔保免 為假執行,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 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至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資料,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 判決之結果,自無一一詳予論述之必要,附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鄧德倩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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