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浩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姜言馨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按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債務 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 轄。破產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營業所設於新竹市○○○街5巷2號,有聲 請狀上聲請人即債務人營業所地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即債務人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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