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何柏文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 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附件:
一、聲請人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 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何莞婷、何建忠97、98年度之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一個月內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三、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對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並 提出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之勞保資料及投保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曾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提出請求共 同協商債務清償時之前置協商申請書等書面資料。六、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所提出之還 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未能達成協商之差距。
七、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八、聲請人全戶完整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九、聲請更生前兩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及相關證明文件。十、聲請人個人及何莞婷、何建忠保險之契約書,並陳報現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一、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 摺)完整影本。
十二、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資助 ,應陳報資助者姓名、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 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 之證明)。
十三、債務人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並說明收入之情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