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字,100年度,332號
TPDV,100,家聲,332,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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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被繼承人  林慶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3年繼字第84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 條至第243 條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慶賓之債權人,因 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業向鈞院聲請限定繼承( 93 年度 繼字第 848 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聲請人就其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在卷 可稽,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 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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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