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卓湘芸
法定代理人 鄭淑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 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未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經本院於 民國100年3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