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救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章芸禎
兼前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
前列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邱雅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章國祥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章國祥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訴 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有臺北 市低收入戶卡、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臺北分會之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件為證,以為釋 明,並經本院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調閱聲請人97、98年度 之財產資料核閱屬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附卷足稽。是其聲請本件訴訟救助,自屬應予准許。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