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代 理 人 翁世海
相 對 人 張仁婷即張琮田之.
兼法定代理 林雀屏兼張琮田之.
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四二五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新臺幣壹拾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規定。所謂訴訟終結,包括執 行程序終結;於假扣押執行事件,如供擔保之債權人已撤回 假扣押之執行,其撤回執行距其收受為執行名義之假扣押裁 定已逾30日,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已不得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亦可認為訴訟終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下稱金管會)核准概括承受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花蓮中小企銀)之資產負債及全部營業,合先說 明。又花蓮中小企銀與第三人張琮田及相對人林雀屏間假扣 押事件,花蓮中小企銀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9612號民事 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10萬元,並以鈞院95年 度存字第4254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撤回假扣 押執行之聲請,該假扣押程序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聲請鈞 院定25日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第三人張琮田及相對人林 雀屏行使權利而其迄未行使。另第三人張琮田業已死亡,由 相對人林雀屏及張仁婷繼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 出金管會函、假扣押裁定、提存書、民事聲請狀、本院民事 庭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函(以上均為影本)、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存字第4254號、95年度執全字 第3033號及98年度審司聲字第1856號事件卷宗,聲請人業已 撤回對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且詎聲請人收受假扣押裁定已 逾30日,按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已不得再聲請執行,應認訴
訟已終結。相對人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 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02)00000000分機6049】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劉瑞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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