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43號
TPDV,100,司聲,43,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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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郝龍斌
代 理 人 謝家健律師
相 對 人 周銘輝
      周賢欽(兼周吳靟之.
      周初子(即周吳靟之.
      周榕浚原名:周一.
      周巧培
      范珍惠
      周淑琪
      侯姿岑
      梁敏文
相 對 人 周晏如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盟凱
相 對 人 周盟凱
      李世界
           (即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
      李立祥
      李旭倡
      李共修
      李佳玲
      周張素卿(即周登山之繼承人)
      周裕淇(即周登山之繼承人)
      陳嘉玲
      周宜禮(即周高心愛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鈺頻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周一龍
      周一龍
相 對 人 周陳美雲(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秀敏(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秀薇(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秀玲(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盟智(即周宜隆之繼承人)
      周莊惜(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周瑪莉(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周進發(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周運良(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周政勳(即周義雄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鄧莉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周銘輝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玖佰肆拾玖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賢欽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賢欽、周初子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柒萬柒仟伍佰伍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莊惜、周進發、周運良、周政勳、周瑪莉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肆佰貳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相對人李世界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陸拾伍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柒仟柒佰肆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第一審被告周吳靟業於民國(下同)95年1月5日死亡,其繼 承人周賢欽、周初子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分別經本院95年 度繼字第735號、95年度繼字第528號裁定准許在案,故其得 主張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另第一審 被告周義雄業於91年4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周莊惜、周進發 、周運良、周政勳、周瑪莉,雖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惟經 本院92年度繼字第1023號裁定駁回確定,故渠等均為周義雄 之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周義雄之債務。其次,第一審被 告周登山業於93年3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周張素卿、周裕淇 未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依法應承受其債務。又第一審 被告周宜隆於93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周陳美雲、周盟 智、周秀玲、周秀敏、周秀薇,除周盟智已向本院聲請限定 繼承,經本院93年度繼字第1181號裁定准許在案,依法得主 張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外,其餘



繼承人均屬一般繼承人,應繼承被繼承人周宜隆之債務,先 予敘明。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86年度訴字第 1436號、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481 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311號、高等法院92年度重上 更一字第101號、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157號、高等法 院9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3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891 號、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三字第142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1827號判決確定,第一、二、三審訴訟費用由部分相 對人各依歷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於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事件中 ,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計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84,380元、測量規費16,000元、實測位置圖50份費用 1,000元、法院人員旅費800元、公示送達及登報費685元、 郵資10,140元(一審:5,040元、二審:5,100元)、第二審裁 判費734,580元,合計1,847,585元(一審:1,107,905元、二 審:739,680元)。依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訴訟費用裁判,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如下:
(一)相對人周銘輝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其負擔 12%,因其未上訴,故該訴訟費用判決確定,其應賠償 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確定為132,949元(計算式: 1,107,905×12%=132,949),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周賢欽、周初子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 由周吳靟、周賢欽負擔14%,渠等雖提起上訴,惟因未 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為第一審判決駁回確定,故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總計確定為155,106 元。依債務可分之規定,原應由周吳靟、周賢欽各賠償 總額1/2,即77,553元,惟因周吳靟已死亡,其應負擔 部分由其繼承人周賢欽、周初子連帶負擔,因之,相對 人周賢欽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訟費用為77,553元, 而相對人周賢欽、周初子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訴 訟費用為77,553元,並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相對人周莊惜、周進發、周運良、周政勳、周瑪莉部分 :第一審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周義雄負擔18%,其雖提 起上訴,惟因未繳納上訴費用,其上訴為第一審判決駁 回確定,故訴訟費用總計確定為199,423元(計算式:1,



107,905×18%=199,423)。因周義雄業已死亡,其相對 人周莊惜、周進發、周運良、周政勳、周瑪莉未聲請限 定、拋棄繼承,因之,被繼承人周義雄應賠償聲請人所 繳納之訴訟費用199,423元,應由渠等承受,並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相對人李世界部分:第一審判決諭知其敗訴,關於訴訟 費用由其負擔16%,其雖提起第二審、第三審上訴,惟 均敗訴,故其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 定為177,265元(計算式:1,107,905×16%=177,265)。 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 、周秀敏、周秀薇、周宜禮部分:原被告周登山、周宜 隆均已死亡,渠等繼承人(即相對人)周張素卿、周裕淇 (上二人為周登山繼承人)、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 、周秀敏、周秀薇(上五人為周宜隆之繼承人),除周盟 智曾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外,均未聲請限定繼承或拋棄 繼承,依法應承受被繼承人之債務,已於前揭一、說明 。聲請人訴請周登山、周宜隆、周宜禮拆屋還地及賠償 部分,於第一審受敗訴判決,經提起上訴,歷經多次更 審程序,聲請人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依高等法院96年度 上更三字第142號判決諭知,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 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因之,聲 請人於第一審應自行負擔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所繳納之 訴訴訟費用,均應由相對人負擔。是以,相對人周張素 卿、周裕淇、周陳美雲、周盟智、周秀玲、周秀敏、周 秀薇、周宜禮,應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二審訴訟 費確定為1,177,742元(計算式:(1,107,905-132,949 -77,553-77,553-199,423 -177,265)(即聲請人於 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費用)+(734,580+5,100)(即聲 請人於第二審所繳納之訴訟費用)=1,177,742),並依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四、再者,經本院調閱兩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卷宗審查,於歷審 判決中並無諭知相對人周榕浚(原名:周一明、周宥駿)、周 巧培、范珍惠周淑琪侯姿岑梁敏文周鈺頻周一龍 等八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另相對人周晏如周盟凱陳嘉玲李立祥李旭倡李共修李佳玲等七人,第一審判決未



諭知渠等應負擔訴訟費用,而其所應負擔之第二、三審訴訟 費用,已由渠等自行繳納且自行負擔。因之,本件聲請人聲 請對上開相對人確定訴訟費用額,顯無理由,應予駁回。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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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