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耀宏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票所載是以新臺幣請求與聲請狀 以美金請求不符)。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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