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4163號
TPDV,100,司票,4163,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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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4163號
聲 請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黃耀宏間聲請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本票所載是以新臺幣請求與聲請狀
  以美金請求不符)。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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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