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587號
TPDV,100,司票,3587,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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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587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燕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美素翁志銘
曾士榮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
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相對人公司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更正
  其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二、若該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
  (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
  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
  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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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