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中簡易庭(刑事),中秩字,91年度,92號
TCEM,91,中秩,92,200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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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秩字第九二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一年一月十五日中分二社
維字第三五一五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淫,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一月十四日二十三時十分許。(二)地點:台中市市○路一五六號(喜來登賓館)(三)行為:於右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淫,代價新台幣一千元。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證人賴宗顯於警訊時之證述。
(三)經警當場查獲。
(四)台中市警察局第二分局育才派出所實施臨檢紀錄表一份附卷可稽。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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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