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246號
聲 請 人 陳賢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俊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本票(票號:CH0000000 )有無提示?請聲請人補正提
示日,提示日應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並且不得以存證
信函為提示(本票未載到期日者,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
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
款)。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