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0年度,3176號
TPDV,100,司票,3176,201104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聲 請 人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增祥杜明福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3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付款地未載,詎於到期後經 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 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 及依約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陳增祥杜明福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出之本票,票 面記載受款人為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依票據法第12 4 條準用票據法第37條第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 證明其權利,則背書如不連續,執票人即不得主張票據權利 。經查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4 紙,均無背書之記載,依前開 法條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
│附表: 100 年度司票字第3176號│
├──┬──────┬───────┬──────┬──────┬───┤
│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年息 │
│ │ │(新臺幣) │ │ │ │
├──┼──────┼───────┼──────┼──────┼───┤
│001 │87年10月26日│40,000,000元 │88年12月26日│89年11月17日│9% │
├──┼──────┼───────┼──────┼──────┼───┤
│002 │87年10月12日│4,000,000元 │88年12月26日│89年11月17日│9% │
├──┼──────┼───────┼──────┼──────┼───┤
│003 │85年6月26日 │200,000,000元 │88年12月26日│89年11月17日│10.25%│
└──┴──────┴───────┴──────┴──────┴───┘

1/1頁


參考資料
高益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